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主题分类 | 消费税 | 发文字号 | 国税函〔2007〕1071号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 文章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
| 成文日期 | 2007-11-02 | 废止日期 |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主题分类 | 消费税 | 发文字号 | 国税函〔2007〕1071号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 文章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
| 成文日期 | 2007-11-02 | 废止日期 |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