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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
1989-12-21
事项名称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地字〔1989〕140号签发单位国家税务局
签发日期1989-12-21文件有效期待明确
事项政策条款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兑现期限1988年11月1日起
实施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监督投诉申请人可在西秀区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33835639投诉或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服务咨询电话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142号西秀区政府8栋西秀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法人区政策惠企咨询1号窗口咨询电话:0851-33835694。或税务窗口咨询电话:0851-33350269。
服务对象公民、法人
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兑现形式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兑现条件"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兑现渠道 (方式)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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