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事项名称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
| 政策依据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
| 文号 | 国税地字〔1989〕89号 | 签发单位 | 国家税务局 | |||
| 签发日期 | 1989-08-23 | 文件有效期 | 待明确 | |||
| 事项政策条款 |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
| 政策兑现期限 | 1989年8月23日起 | |||||
| 实施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 监督投诉 | 12366或0851-36227206 | |||
| 服务咨询电话 | 12366或0851-36227206 | |||||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
| 兑现形式 |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 |||||
| 兑现条件 |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
| 兑现渠道 (方式) |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