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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89号
1989-08-23
事项名称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文号国税地字〔1989〕89号签发单位国家税务局
签发日期1989-08-23文件有效期待明确
事项政策条款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兑现期限1989年8月23日起
实施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监督投诉12366或0851-36227206
服务咨询电话12366或0851-36227206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兑现形式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兑现条件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兑现渠道 (方式)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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