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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41号
1989-12-22
事项名称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地字〔1989〕141号签发单位国家税务局
签发日期1989-12-22文件有效期待明确
事项政策条款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兑现期限1988年11月1日起
实施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云岩区税务局监督投诉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电话0851-87162250进行投诉,也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云岩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咨询台或领导值班室现场投诉或通过纳税服务热线0851-82591168投诉,也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服务咨询电话0851-82591191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兑现形式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兑现条件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兑现渠道 (方式)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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