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的通知
- 索 引 号:NP00111-2501-2009-00014
- 发文机关:南财农发〔2009〕1号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 (闽财发〔 2008 〕 58 号) 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 申报 2008 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的通知》(闽财发〔 2008 〕 64 号)的通知精神,现将关于申报 2008 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以下简称呆账核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呆账核销的申报原则:此次呆账核销中央取消额度控制,各地可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申报,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并据实汇总申报。
二、呆账核销的项目范围:此次呆账核销的项目范围为 2008 年借款到期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部门产业经营项目)和科技示范项目。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和第二款所列情况的,可对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到期的项目进行申报;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况的,必须由省级或地(市)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用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申报呆账核销时必须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损失巨大,确实造成用款单位处于生产经营终止状态的,可对 2008 年及以后到期的项目进行申报。
三、呆账核销的申报时限: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对项目借款单位申报的呆账核销项目按《办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并汇总填报《××县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汇总表》,连同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申报表》(《办法》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活夹装订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前上报南平市农发办,以便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如逾期上报或材料不齐全,造成不能核销的,责任自负。
附件: 1 、××县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汇总表
-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审批呈报表
二 OO 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