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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科威特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科威特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1990-01-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科威特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1-09【实施日期】 1989-01-01
【法律话题】 税务【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科威特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和科威特财政部长贾西姆·穆汗默德·哈拉菲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1980年12月25日在科威特签署。依照协定第三十条规定,该协定应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上述协定和议定书的中文本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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