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调整2011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2010-12-27

关于调整2011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的有关规定,2011年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如下:

一、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1月:1月18日。

2月:2月22日。

3月:3月15日。

4月:4月18日。

5月:5月17日。

6月:6月20日。

7月:7月15日。

8月:8月15日。

9月:9月19日。

10月:10月24日。

11月:11月15日。

12月:12月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按季申报

3月:3月21日。

6月:6月23日。

9月:9月23日。

12月:12月20日。

(二)按半年申报

6月:6月23日。

12月:12月20日。

三、房产税

5月:5月31日

11月:11月30日

青浦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