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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89〕国税所字第121号
1989-07-15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89]国税所字第1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7-15【实施日期】 1989-07-15
【法律话题】 税务【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15日 (89)国税所字第121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
你局黑税二字(1989)第165号《关于对承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业,在兑现年度承包合同时,对属于承包者所得的承包、转包收入,采取了不同的提取、支付形式,有的将其部分或超过征税起点(即免税部分)的部分,采取以奖金形式发给职工;有的转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有的暂不支取,存入企业往来帐户的个人名下。对此,我们同意你局意见,即:无论承包人将所得的承包、转包收入采取何种方式提取、支付、转户,均应按全额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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