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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
2006-05-09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30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共同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原《福建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闽经贸科[1995]48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二○○六年五月九日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0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加速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产业集群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参加,共同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撤销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省经贸委作为牵头单位,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二)从事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三)开展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提升产品水平。

(四)开展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五)从事产品、技术的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六)从事行业和产业集群的技术服务和辐射。跟踪和研究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完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究开发队伍,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七)企业上年度盈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申请企业按属地原则向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附件一《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附件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八条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科技局、财政局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贸委,并抄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第九条

省经贸委根据申请企业行业情况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四)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十二条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两年后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三条

依据评价标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四条

初审。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报送各设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汇总初审后,于考核年度的5月底前报省经贸委。

第十五条

核查及评价。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第十六

条数据分析与反馈。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初步评价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

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的确认。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二)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五)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调整与撤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省经贸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五章 政 策

第二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优先列入省经贸、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省经贸委每年从省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

附件:1.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

附件1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类型、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内部及企业间技术合作、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情况,科技项目获奖情况。

附件2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包括在重点产品与工艺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成效。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创新环境以及在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三、企业及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网络硬件建设、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在技术创新中的运用情况、数据共享度等。

四、企业在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的情况及成效,以及在技术创新人才的吸引、利用、激励、培养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五、企业在核心能力建设、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情况。

六、企业在研究开发中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检测分析设备、中间试验条件方面的情况。

七、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创新国际化以及推动行业与地区科技进步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

附件 3 :

一、企业及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在地区
主管业务
法人代表所属行业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传真电话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名称
中心负责人中心联系人
中心联系电话中心传真电话
技术中心网址中心电子信箱

二、企业及技术中心建设情况表

序 号数据名称单 位数 据
1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 元
2(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 元
3企业利润总额万 元
4企业产品销售的利润总额万 元
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 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万 元
其中:产学研合作经费支出额万 元
6(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 元
7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
*其中: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其中:产学研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8新产品销售收入万 元
新产品销售利润额万 元
10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 元
11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万美元
12企业从业人员数
13企业全体职工年收总额
14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5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6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万 元
17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数万 元
*18技术中心高中级职称人数
*19技术中心高级专 家和 博士人数
20技术中心人员参加海外技术交流人次人 次
21技术中心人员参加国内技术交流人次人 次
22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或技术信息)机构数
23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人 / 月
*24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
*25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
*26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发明专利数
*27当年申请专利数
*28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数
*29当年企业发表的科技论文数
*30当年企业登记在册的员工技术创新提案数
*31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数
其中: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省、市)名牌产品数

注: 1. 申请认定的企业要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必需含 有第 5 项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和第 10 项企业技术开发设备原值的内容)

2.“当年”指指标统计年度,“T -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3.* 号项目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请企业在申请材料中合并装订。

企业负责人(签字):

评价(审查、备案)意见:

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查意见
综合评审意见

附件 4 :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权重(分)三级指标权重(分)单 位基本要求
创 新 机 制创新投入机制14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11 3% 百分点≥ 3 ≥ 0
人才激励机制5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中心人员参加国外技术交流人次与中心人数之比 中心人员参加国内技术交流人次与中心人数之比2 1 1 1%> 1.2 > 2 > 2 >5
创新合作机制6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对外企业合作项目数 产学研合作项目数1 1 2 2人月 % 项 项> 30 > 10 > 3 > 3
创新体系5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技术中心经费投入预算制度及落实情况 技术中心组织结构建设情况 产学研合作机制与运行效果2 1 1 1定性较好
技 术 与 人 才创新队伍建设12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技术中心高中级职称人员占中心人数比例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 家及 博士人数5 2 5% % 人> 2 40 > 6
创新条件建设7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5 2万元 定性> 800 较好
技术积累储备10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发明专利数 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企业拥有省(市)名牌产品数3 1 3 2 1% 项 项 个 个> 10 ≥ 3 ≥ 2 ≥ 1 ≥ 1
产 出 与 效 益技术创新产出16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 当年申请专利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4 1 1 4 3 3项 项 项 项 项 项> 15 > 3 > 8 > 3 ≥ 1 ≥ 1
产 出 与 效 益技术创新效益25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科技论文数 技术创新提案数10 10 3 1 1% % 万美元> 20 > 15 > 0 > 3 > 8
加分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数≤ 5 ≤ 2 ≤ 3项 个 个
扣分企业经营亏损≤ 3万 元

二、行业系数

行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航空0.80.60.6
电子0.60.40.4
轻工Ⅰ0.60.40.4
轻工Ⅱ1.01.01.0
船舶0.80.40.8
化工1.21.00.8
机械1.00.60.6
医药0.80.80.6
冶金1.21.41.4
纺织1.01.01.0
建材1.00.80.6
有色1.01.41.4
铁道1.20.60.4
石化3.01.21.2
其他3.0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3)。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017-2、L107-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及省市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四、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匀报告年度。(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2.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同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6.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7.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8.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9.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0.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1.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3.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6.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8.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19.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0.技术中心人员最高年收入:指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中收入最高者的年收入。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技术中心高中级职称人数:

(1)高级职称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人数。

(2)中级职称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人数。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和技术信息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和收集技术情报信息为目的的开发机构和信息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科技论文数:指当年企业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以及国内外技术会议上交流的科技论文数量。

技术创新提案数:指当年登记在册的企业内员工所提的技术创新提案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省、市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检验疫部门评定的中国(或省、市)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或省(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或省(市)自然科学奖、国家或省(市)技术发明奖和国家或省(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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