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9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19-00217 | ||||||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9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19〕73号 | 发文日期 | 2019-03-19 |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9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建设我省养老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议》(第 1796 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惠及养老产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6 〕 36 号),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20 号)规定,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养老企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养老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财产行为税方面
-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00 〕 97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养老院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非税收入方面
目前,国家及我省尚未出台直接针对“养老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涉及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但 符合相关条件的 养老产业示范基地可享受有关普惠性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如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 2016 〕 12 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 2019 〕 5 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 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7 〕 18 号)规定,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20 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 3 年、在 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由于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省级政府及省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贯彻好国家现已出台惠及养老产业发展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实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督促落实,深入 开展税收调研,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涉税政策诉求与建议,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 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 年3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