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05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0-03055 | ||||||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05号建议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0〕99号 | 发文日期 | 2020-05-13 |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05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类别:A类
刘用辉代表:
《关于促进我省港口大发展的建议》(第1405号)收悉。对代表提出“减轻税负,壮大临港经济。当前港口企业的总体税费负担还是偏重,需进一步出台减税降费举措,降低运营成本,并给予财政补贴。”的涉税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现行支持港口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通过积极贯彻落实现行支持港口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力促进我省港口建设与临港经济发展,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享受财税〔 20 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闽财税〔 20 19〕5号规定的地方小微企业“六税两费”普惠性减免、闽财税〔 20 19〕14号规定的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优惠。
(四) 2020 年以来,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3号等文件加大相关税收优惠力度,符合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享受下述优惠政策: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一如既往,继续依法依规积极贯彻落实好各项惠及 港口建设与临港经济发展等 税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优惠政策的知晓度,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纳税人办税便利度,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助推我省港口大发展。同时,我局也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从支持我省港口企业发展出发,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涉税政策诉求与建议。
三、关于“给予财政补贴”的问题
对于代表建议给予财政补贴,这属于财政职能范畴,建议以省财政厅答复为准。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 港口企业的高质量 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