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
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9〕49号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28号文件),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对少数获利大或挤占农田的产品收入,除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税外,可在不超过当年实际收入30%的幅度内加征。加征的项目和具体比例,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从事开发性生产,在开发初期投入较大、产量不高、收入不多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缓征农林特产税二至三年。
三、各市在省分配下达的农林特产税征收任务中,除提取10%上缴省财政外,其余由市、县、乡(镇)分成,其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本通知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具体事项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
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发〔1989〕28号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三日
为了调节农林特产生产的收入,平衡农林特产与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稳定粮食生产,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并对征税办法作若干改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征收农林特产税意义的认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把全面征收这项税收作为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进一步理顺农业收入分配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二、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目前尚未开征的地区要立即组织征税。凡属规定的应税产品收入,必须依法全面征税。
三、扩大征税范围。为了平衡税负,现决定将果用瓜和海水养殖产品收入列入征税范围。
四、改进计税办法。农林特产税按照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税。
五、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统一税率。从今年起,对下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海淡水养殖收入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收入为15%;果用瓜收入为10%;原木收入为8%,对森工企业暂缓征收。其它应税产品收入的税率不得低于5%。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对少数获利大或挤占粮田的产品收入,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超过30%。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还可以随同农林特产税,征收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10%的地方附加。
六、对农林特产税单独分配征收任务,列入地方预算。地方各级的分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七、切实加强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农林特产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