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15 年 3 月 1 日起
,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 2%。费率调整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1% 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 1% 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后的最高费率由 7% 调整为 6.6%。
三、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全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 0.7% 调整为 0.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