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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1991-06-20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财政部【发布文号】 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6-20【实施日期】 1991-06-20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199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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