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藏税发字﹝1991﹞105号
1991-01-01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藏税发字﹝1991﹞105号

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1991〕1187号《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对我区各部门在区内主办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所签合同不涉及其他省、市、区的,在签定合同地缴纳印花税。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