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0〕188号
1990-10-24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0]18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10-24【实施日期】 1990-01-01
【法律话题】 税务【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1990年10月24日 国税发<199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调整了统配煤矿计划内煤炭价格,并决定每吨煤价外加收1元维简费和1元开发基金。现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
对这次煤炭提价后价外收取的1元煤炭维简费,暂免征收产品税;对价外收取的1元开发基金,在1990年内暂免征收产品税。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