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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168号
1992-07-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2]116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7-22【实施日期】 1992-07-22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制造加工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源部:
国务院最近决定提高统配煤炭价格。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通知的规定,对目前征收资源税实行临时减免照顾的统配煤矿,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附表)。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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