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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崂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崂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鲁政土字〔2000〕1017号
2000-10-08

一、重要文献

崂山区政府

(一)胶澳租借地合同

一八九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清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六日,青岛。
大清划界官员新授山东兖沂曹济道彭虞孙,山东登莱青道东海关监督李希杰;
大德划界官员巡抚罗绅达,都司代莫林,游击罗所,都司法勒根汉;
在本日所定立之合同列下:
第一款 划定入胶澳向北德国租界地界,从崂山湾东半岛东北角起,由此界线大概至山岭到岔涧山上山口止,对白沙河河涧到胶澳向阴岔东北角,两国划界官员带同地保乡约,详细定立界石。
第一界石立在崂山湾半岛东北角。
第二界石立在砖塔岭西南山口之山神庙侧。煤窑、砖塔岭均在中国界内,烟云涧、南窑均在德国租界内。
第三界石立在狗皮岭之北约一百步,随即前往岭尖定立。
第四界石立在岔涧庙东北偏北,距庙约中国二里,计德一千二百迈当。
第五界石立在第四界石东北岭上,此处有山涧直达白沙河,大河东椒涧、大按子村、鸣红涧村、岔涧庙均在德国租界内。
第六界石立在河东东北,约中国二里,计德国一千二百迈当。
第七界石立在第六界石偏北,相距约中国二里,计德一千一百迈当,北坞、王哥庄大路之间。
双石屋、河东、河西暨北九水庙、蔚竹庵均在德国租界内,自此在山岭上划清界限,至第八界石。
第八界石立在薛家庄、王哥庄大路之间,距薛家庄约中国三里,计德一千八百迈当,往东北至薛家庄地界为限;榜石(即棒石)、北坞、薛家庄均在德国租界之内。
自第八界石起,其界线划于山岭白沙河北岸,此岭即为以下之界线:
甲、尖石系第一线,在老虎涧西口大路中间小坛之前,偏东二十九度;第二线自白沙河外湾老虎涧村之西,偏东五十五度。
乙、为圆山头,上有松树,第一线在香里、杨家村大路之间,过白沙河,偏东三百四十五度;第二线在康公祠前,石牌楼、杨家村、华阴集大路之间,偏东七十三度。大老村(即大崂村)、老虎涧、香里、梁村、杨家村均在德国租界之内,此界按照以上情形定立,以免将来分划村田,致有争端。
第九界石立在路里、杨家村之间,康公祠之西,距乾河之东约六十步,计德五十迈当,自此向南,定于华阴集、杨家村之大路北,向正西乾河草地上,再往南至白沙河定立。
第十界石立在白沙河北岸,杨家村、康公祠在德国租界之内,华阴集、路里仍在中国界内,自第十界石其界线沿白沙河北岸至十一界石。
第十一界石立在华阴集之西南,白沙河南岸,所以第十一界石立在南岸之故,因河中旱滩,仍属中国,自此界线在旱滩南岔,白沙河北岸。至第十二界石在白沙河北岸,附近九家庄立定;所以白沙河之旱滩、华阴集、九家庄仍在中国界内。
第十三界石立在白沙河北岸,沙沟赴夏庄之渡口,沙沟在中国界内,夏庄在德国租界内。
第十四界石立在白沙河北岸,茔里赴黄埠之渡口,茔里、古镇在中国界内,黄埠在德国租界之内。
第十五界石立在白沙河北岸,古镇赴黄埠之渡口。
第十六界石立在白沙河北岸,流亭赴勾塔埠之渡口,距碧阴庵偏西约一百五十步,计德一百二十迈当,所以流亭在中国界内,勾塔埠在德国租界内。
第十七界石立在白沙河北岸,太商赴勾塔埠之渡口,太商仍在中国界内。
第十八界石立在白沙河北岸,白沙村赴勾塔埠之渡口,白沙村仍在中国界内。
第十九界石立在白沙河北岸,白沙村赴仙家寨之渡口,仙家寨在德国租界内。
第二十界石立在白沙河北岸,赵村赴宋哥庄之渡口,赵村在中国界内,宋哥庄在德国租界内。
第二十一界石立在白沙河北岸,港东赴女姑之渡口,港东在中国界内,蓝家庄、后路均在德国租界内。
第二十二界石立在白沙河北岸,向阴岛东北角胶澳涨潮之处。
第二款 画定入胶澳向南德国租界地址,从齐伯山(即黄岛)西南偏南海岔、壕北头,由运河往西至壕北头界限指向壕洼,往南至运河,离官厅向东北,偏北四百迈当。
再沿运河西岸至灵山卫、薛家岛、石桥之处,由此越壕南头地界至海,由此向笛罗山,从薛家岛往西南至半岛,均在德国租界之内。
第一界石立在齐伯山(又名黄岛)西南偏南海岔。
第二界石立在运河中游。
第三界石立在灵山卫、薛家岛大路中间,近运河之壕北头、壕洼、壕南头三村,均在德国租界内。
张家湾、官厅、焦家庄均在中国界内。
此项合同,应缮两份,中、德官员各执一份。
大清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六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二)崂山行政区划重要文件

山东省政府 青岛市政府布告

字第9号

案查山东省即墨县与青岛市疆域界址,系因仍德人租借胶州湾之旧,迨我国接收以后,政治关系与往昔不同,省、市双方多年体察所得,深以为有重行厘定之必要。爰经各委专员会同履勘,将崂山全部主要山脉划归市辖,沿勘定新界主要地点,树立界标二十六处。其分划界线大都以近接山麓之天然河流北岸或其连接之道路北边为标准。此次划分新界之位置,自马家古镇东南沙河与白沙河会流之处起,沿沙河北岸经曹村之西,纸房之南,大小后寨之间,经后金沟东北至铁骑山后分水岭,更越岭沿山沟至西葛家夼,仍循沙河而北至大河会流处,更沿大道折而东南,越南北岭,经大桥村、蛤蟆石村之南,至峡口庙,由此再循沙河而东经东、西上庄南秦家、王家、江家等土寨南至沙河口以入于海。
沿新界之刘家营、贾家营、李家、王家、辛家诸曹村,邵家、杜家、王家、辛家、李家诸村,大后寨、后金沟、东西葛家夼、狗尾巴岗、峡口庙、西台上、曲家沟、东台上、浦里等村庄及其附近沙河以南地方,均划归青岛市管辖。入海之沙河口三支,即以北支北岸为界,再由沙河口向东延长直线,将海面岛屿划分南北,北属即墨县,南属青岛市。按照全盘形势约以沙河为划分之新界,兹为订正名称如次:其自马家古镇起至铁骑山后分水岭西端者,名之曰西界河。自铁骑山后分水岭东端起至大河会流处者,名之曰中界河。自峡口庙至入海者,名之曰东界河。当经制成界图,咨报内政部转奉行政院院议通过,并经国民政府准予备案。兹定于本年七月一日为划区内户口田赋等一切事项之正式移交接管日期,除报属遵照分别交接外,合行布告周知。
此布

主席 韩复榘
市长 沈鸿烈

中华民国廿四年七月一日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将青岛市领导的小管岛划归即墨县的批复

直秘杨字121号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
1961年6月报告收悉。国务院同意将青岛市崂山郊区领导的小管岛划归即墨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61年9月16日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文件

(61)鲁办行字第475号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山东省将青岛市领导的小管岛划归即墨县的批复”
烟台专署、青岛市人委:
兹将国务院关于将青岛市崂山郊区领导的小管岛划归即墨县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附:国务院批复1份。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

1961年9月23日

国务院关于恢复山东省禹城等22个县和设立兖州、崂山两个县的决定 (节录)

(1961年10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3次会议通过)议字第34号

……
设立崂山县,以青岛市的崂山郊区为崂山的行政区域,崂山县由青岛市领导。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大管岛权属问题的批复

(66)鲁民字146号

即墨、崂山县人民委员会:
(66)即办字第186号、崂民字第153号报告均悉。关于大管岛的权属问题,同意两县意见,明确划归即墨县鳌山人民公社管辖,希即办理移交。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

1966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崂山县设立青岛市崂山区的批复

民批(1988)4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1988年7月16日《关于将崂山县改为崂山区的请示》和9月17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崂山县,设立青岛市崂山区,以原崂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崂山区的行政区域,不增加人员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88年11月1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崂山县设立青岛市崂山区的通知

青政发〔1988〕288号

崂山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1988年11月29日(88)鲁政函114号文通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1988年11月17日民批(1988)48号文批复,同意撤销崂山县,设立青岛市崂山区,以原崂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崂山区的行政区域,不增加人员编制。”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指示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青岛市崂山区政府仍驻原崂山县政府驻地李村。
(二)崂山县改设为市区后,保留原县级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享受市区各项待遇,不增加人员编制。希望你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抓紧作好撤县和组建崂山区的各项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88年12月5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1994〕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的请示》(鲁政发〔1994〕22号)和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台东区,其行政区域并入市北区。将四方区的吴家村、错埠岭2个街道办事处,崂山区李村镇的杨家群、河马石、夹岭沟、曲家庵子4个村和中韩镇7号线以西的区域划归市北区。市北区人民政府移驻原台东区人民政府驻地。
二、撤销沧口区,设立李沧区。将原沧口区的四流中路、振华路、晓翁村、西流庄、永安路、营子、板桥坊、楼山后8个街道办事处和楼山乡、崂山区李村镇张村河以北的区域划归李沧区。区人民政府驻李村镇。
三、设立城阳区。将崂山区的城阳、惜福、夏庄、流亭、棘洪滩、上马、红岛、河套8个镇划归城阳区。区人民政府驻城阳镇。
四、将原沧口区的水清沟、开平路、盐滩、郑州路、洛阳路5个街道办事处,崂山区李村镇的河崖、后台、小水清沟、河西、华光、大山、小河西、保儿、保儿西山、双山10个村划归四方区。
五、经上述调整,崂山区辖中韩、沙子口、北宅、王哥庄4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李村镇迁至中韩镇。
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青岛市辖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崂山、黄岛7个区。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市辖区行政区域界线签定书

崂山区:
东界:东临崂山湾。北起小岛湾的王哥庄镇与即墨市的鳌山卫镇入海拦海坝海沟入海口中线,南至崂山头的八仙墩止。
北界:西起即墨市水蛟村南岭顶,向东顺岭脊至烟台顶,顺山坡至东台村的公路与即墨市的西上庄的公路桥之间中点,至土寨河坝头转北至大石头(村)西山顶,向东沿鹤山西南山脊折南至原即墨县与青岛市界碑顺河沟向东、沿河岔折北向东至界桩顺王哥庄镇与鳌山卫镇拦海坝间的海沟中线至海。此界为崂山区与即墨市中界线。
西界:北起即墨市水蛟南岭顶向南顺惜福镇的公路界门,至南沿三标山西北山脊至三标山、二标山、大标山、马鞍山、鳖石、石老人、围子顶、华楼山、石门山的山顶、山脊至玄阳观北山顶、沿山脊向东折南至茶花顶、青台山、姜家下河东南山,顺围子顶、老鸦岭、枣儿山顶向西顺山沟至308国道折南至308国道与洛阳路延长线中线交点折南顺7号线至18号线中线交点折西,顺18号线中线至坛顶子,再向南沿市南区与崂山区东、西界渔轮修造厂西墙延伸至礁石嘴入海。此界为崂山区与城阳区、李沧区、四方区、市北区、市南区中界线。
南界:南临黄海。东起崂山头的八仙墩、西至渔轮修造厂西界墙延伸入海的礁石嘴止。
附图:(略)
崂山区 负责人:韩建华
即墨市 负责人:杨广昌
城阳区 负责人:李增勇
李沧区 负责人:赵以家
四方区 负责人:王厚宝
市北区 负责人:王增元
市南区 负责人:王宝琪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九日

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关于恢复崂山区中韩镇建制的通知

崂发〔1994〕072号

各镇党委、政府、区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关于区划调整的意见和市编委〔1994〕91号《关于崂山区党政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问题的批复》,区委研究决定,恢复崂山区中韩镇的建制。同时,撤销高科技工业园农工委、社会事务局两个机构,其职能相应转移到区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中韩镇党委和政府不再承担崂山区全区性工作职能。
原中韩镇党委成员、政府组成人员不变,其担任的高科技工业园农工委、社会事务局的职务自行免除,不另行文。

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等4个镇设立中韩等4个街道办事处的批复

鲁政函民字〔1997〕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崂山区中韩等4镇设立中韩等4个街道办事处的请示》(青政发[1997]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镇,以原中韩镇的行政区域设立中韩街道办事处;撤销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镇,以原沙子口镇的行政区域设立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撤销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镇,以原王哥庄镇的行政城区设立王哥庄街道办事处;撤销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以原北宅镇的行政区域设立北宅街道办事处。以上4镇撤镇设街道办事处后,街道办事处机关驻原镇人民政府驻地。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崂山区中韩等4镇设立中韩等4个街道办事处的通知

青政发〔1997〕47号

崂山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关于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等4镇设立中韩等4个街道办事处的批复》(鲁政函民字〔1997〕10号)同意,撤销崂山区中韩镇、沙子口镇、王哥庄镇、北宅镇,设立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王哥庄街道办事处、北宅街道办事处;以上4个街道办事处以原镇的行政区域为管辖范围,街道办事处机关驻原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增加人员编制。
望你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撤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促进你区社会各项事业的稳定和发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三)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重要文件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2〕13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八日

附: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区名胜区名单(44处)

1.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
2.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
3.秦皇岛北戴河风景名胜区
4.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5.恒山风景名胜区
6.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
7.镜泊湖风景名胜区
8.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
9.太湖风景名胜区
10.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
11.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12.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
13.雁荡山风景名胜区
14.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15.黄山风景名胜区
16.九华山风景名胜区
17.天柱山风景名胜区
18.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19.庐山风景名胜区
20.井冈山风景名胜区
21.泰山风景名胜区
22.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包括:青岛海滨和崂山两部分。青岛海滨岬角曲折,丘陵起伏,其中分布着公园、浴场、寺院等,隔海有薛家岛、竹岔岛、琅琊台等景区。崂山为我国近海名山,海山毗连,雄奇秀美。主峰崂顶海拔1133米,山上奇峰异石,清泉回流,可观海上云气岚光、壮丽日出等。还有道家宫观,名人诗文刻石等名胜古迹多处。
23.鸡公山风景名胜区
24.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
25.嵩山风景名胜区
26.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27.武当山风景名胜区
28.衡山风景名胜区
29.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
30.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
31.峨眉山风景名胜区
32.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
33.黄龙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34.重庆缙云山风景名胜区
35.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
36.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
37.黄果树风景名胜区
38.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
39.大理风景名胜区
40.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
41.华山风景名胜区
42.临潼骊山风景名胜区
43.麦积山风景名胜区
44.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

注:具体内容只录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其他风景名胜区略

建设部关于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复函

建城〔1993〕35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以山海奇观、历史名胜、滩湾浴场、滨海名城相互融合为风景特点,是供人们游览观光、度假休养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二、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包括崂山、市南海滨、石老人礁岩、薛家岛沙滩四个景区,总面积为四百七十九点九平方公里。请按此范围标界立碑,建立档案,加强管理。风景名胜区外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出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审定,维护生态平衡。
三、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林木植被、地质地貌等风景名胜资源。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市南海滨景区反映历史文化的现有建筑,维护景区环境风貌。要大力开展风景名胜区的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滥伐林木、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污染水体、毁坏文物古迹和乱建房等违法违章活动。
四、要抓紧编制各景区和近期建设小区的详细规划,由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各景区和近期建设小区的详细规划要与青岛市域发展规划相协调。要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各居民村点的村镇规划和环境综合治理。风景名胜区内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建或拟建项目,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搬迁或拆除。对风景名胜区内已经毁坏的古建筑,要加强建筑遗址的保护,一般不再恢复重建。
五、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根据需要与可能分期进行。风景名胜区旅游接待和后勤服务设施主要依托于青岛市和景区内现有城镇进行建设。对度假村、休疗养基地等大型建设项目,要认真论证、精心规划,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其建筑风格要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要逐步完善风景名胜区道路交通、水电、环卫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六、省人民政府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做好规划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内各有关单位都要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把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好,管理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日

建设部关于授予峨眉山、青岛崂山“环境卫生达标风景名胜区”称号的通知

建城〔1994〕792号

四川省、山东省建委:
根据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四川省峨眉山、山东省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对环境卫生工作高度重视,狠抓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使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达到了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经考核鉴定,峨眉山、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各项指标已达到了《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现决定授予峨眉山、青岛崂山“环境卫生达标风景名胜区”称号。
希望峨眉山、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巩固已有的成绩,保持环境卫生经常化、制度化,继续提高环境卫生管理及技术水平,为推动全国风景名胜区行业的环境卫生管理达标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四)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要文件

国务院关于增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家科委:
你委《关于再审批一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1992〕国科发火字395号)和《关于调整“再审批一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方案的请示》(〔1992〕国科发火字6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苏州、无锡、常州、佛山、惠州、珠海、青岛、潍坊、淄博、昆明、贵阳、南昌、太原、南宁、乌鲁木齐、包头、襄樊、株洲、洛阳、大庆、宝鸡、吉林、绵阳、保定、鞍山等二十五个城市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述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面积、规模不宜搞得太大,由你委严格审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新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仍实行《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四、收到本批复后,由你委按此精神严格审查后行文分别函复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科委关于在青岛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通知

〔1992〕国科发火字8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国函〔1992〕169号)并由国务院授权,我委对青岛市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域、面积进行了审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二、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青岛科技街)规划面积9.8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东起规划27号路,西至规划3号路、12号路,南起规划18号路,北至308国道至枣儿山脚下4号路、6号路。近期开发3.8平方公里,开发完成后,需扩大开发面积时,应报国家科委批准。
三、望你们切实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领导,认真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改革,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健康发展。
四、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作进行全面审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经审查合格后将授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标牌。

国家科委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的决定

青发〔1992〕21号

(1992年6月24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改革开放的步伐,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市委、市政府决定,以现崂山区中韩镇的行政区划为范围,建立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区划范围见附件一)。为搞好高科技园的建设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任务

高科技工业园的建设是全市对外开放的战略重点之一,高科技工业园应建成我市高新技术的基地,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辐射源”,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化改革的试验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示范区和具有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的新城区。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工业园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跃上一个新台阶。同时,青岛石老人旅游开发区划归工业园统一管理,该区应建成一个具有观光、度假、娱乐、购物、海上体育、国际会议中心、电视艺术中心等综合功能的高层次、高水平、高创汇、现代旅游设施齐全、商业服务全面配套的现代化旅游中心。

二、机构

1.按照“镇园合一”的模式,设立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和镇政府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依法行使市政府授予的权限和镇人民政府职权,对高科技工业园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工业园管委会为局级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业园管委(会)同时接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的领导。
2.设立中共青岛市委高科技工业园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作为中共青岛市委的派出机构,统一领导高科技工业园内党的工作。中韩镇党委与工委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工业园工委书记由工业园管委(会)主任兼任,同时设专职副书记。
3.设立中共青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工委),作为市纪委的派出机构,受中共青岛市纪委及工委双重领导。中韩镇纪委纳入工业园纪工委。纪工委配备书记、副书记各一名。
4.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委(会)、工委和纪工委的内部机构,其行政编制定为120人。
工业园内设立精干的直属机构,行使管理工商、财政、规划、土地、环保等事宜,工业园上述职能的管理权限与市有关职能部门相同。根据工业园的特殊情况应尽早建立公安分局,接受工业园管委会和市公安局的双重领导。
5.中韩镇原有党政机构根据需要,按其业务性质可纳入工业园有关机构或组建为高科技工业园建设发展服务的经济实体。
工业园新管理体制的建立,一开始就应进行管理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转变党政机关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工业园管理机构的人员从工业园建立之日起即实行聘任制。
6.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旅游开发公司成建制划归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领导。

三、权限

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具有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权限。除此之外,为了创造高科技工业园建设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办事效率,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还具有市政府赋予的某些市级管理权限(见附件二)。

四、财政管理

1.高科技工业园内土地经市政府一次划批,由管委会进行管理。土地出让收入除承担部分大配套费外大部分留归管委会,用做园内基础设施建设开发。
2.“八五”期间由市财政每年借给管委会1000万元,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
1992年由市财政拨给管委会开办费1000万元,借给管委会500万元,作为本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
3.高科技工业园在“八五”期间财政不上缴,用于自身建设和发展;同时调整崂山区财政上缴基数。
4.高科技工业园内外的基础设施建设,由管委会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按年度作出计划,经市政府批准,按照“谁管理、谁施工、谁受益”的原则,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崂山区中韩镇成建制划归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交接工作的会议纪要

〔1992〕第51号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发〔1992〕21号文件《关于建设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的决定》,崂山区中韩镇自1992年6月24日起,从崂山区划出,建立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为顺利做好交接工作,秦家浩副市长于1992年11月24日召集崂山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关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区划范围。该园区划为青发〔1992〕2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即原崂山区中韩镇的行政区划范围。另含中韩镇所辖的海域、岛屿和崂山巨峰顶西的约800亩山林等飞地。
此外:
1.崂山林场在中韩镇浮山下的550亩国有山林移交青岛高科技工业园。
2.崂山区在中韩镇区划范围内建的凤凰岭开发区按双方商定意见予以保留,由崂山区管理,但须根据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配套、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开发。配套设施费用合理分摊。
二、崂山区在中韩镇区划范围内的下列区属事业单位仍属崂山区领导:第一职业学校、精神病院、烈士陵园。
三、关于财政、税收
1.中韩镇财政自1993年1月1日划转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同时以该镇1991年财政收支为基数,并考虑1992年增收、增支(包括供销社、粮管所、食品站划出)等因素,调整崂山区财政上缴基数。
2.中韩镇的税收征管和计划自1993年1月1日起划转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同时核减崂山区税收任务。
3.中韩镇财政所、税务所自中韩交接会议后,即成建制划归青岛高科技工业园。
4.中韩镇已发生的债权、债务由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享有和承担。
5.崂山区在凤凰岭开发区的企业税收工作,由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统一征管,单独立账,根据市对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的财政政策,由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按年度百分之百返还崂山区,用于开发建设。
四、关于机构、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中韩镇所属机构、人员编制,自市委、市政府1992年6月24日下达《关于建设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的决定》起,由崂山区划归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工资总额计划自1993年1月1日起从崂山区划转青岛高科技工业园。
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中韩镇工商所自中韩镇交接会议后,成建制划归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崂山区在凤凰岭开发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由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负责。
六、中韩镇粮管所(含大麦岛、枯桃营房网点)、供销社、食品站自1993年1月1日起从崂山区划出,分别由市粮食局、供销社、商业局领导。同时崂山区灯泡厂划归青岛高科技工业园。
七、关于公安和司法工作。自中韩镇交接会议后,中韩镇各派出所划归青岛市公安局高科技工业园分局领导。在目前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未设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情况下,对园内发生的需提请批捕、起诉、免诉的刑事案件,由青岛市公安局高科技工业园分局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直接提请崂山区检察院办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察的刑事案件,由崂山区检察院受理。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由崂山区法院办理。
八、为搞好中韩镇的交接,崂山区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都要本着顾全大局、有利发展、互谅互让、团结合作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于1992年12月20日前完成。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的建设,是我市经济发展战略重点之一,各部门都要大力支持,促进发展,为尽快搞好东部新区建设作出贡献。
参加会议单位和人员有:崂山区:韩建华、赵以家,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刘世光、王厚宝、姜宗喜,市委组织部:王树先、徐崇久,市体改委:康凯、杜修政、逄燕华,市计委:李桂荣,市经委:张杰,市科委:孙志周,市城乡建委:谷玉贵、刘光曼,市编委办公室:陈寿荣,市财政局:郭东曜,市税务局:栾麟祥,市商业局:陈日恒、牟大武,市粮食局:章仲兴,市供销社:徐效武,市工商局:高秉山、于惠东,市公安局:王吉宾,市民政局:赵玉琳。
特邀单位和人员:市选举工作办公室:王炳珂,市检察院:郑可悌,市法院:王延义。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青政发〔2000〕124号)

(二○○○年九月四日)

为加快实施全市经济国际化战略,推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程,市政府决定,建立和完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新区发展的目标任务

抓住当前高新区发展的良好机遇,加快思维观念创新和体制创新,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营造优良环境,把高新区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家迅速成长的基地,树立产品新形象、管理体制新形象、领导班子新形象、园区建设新形象,用3~5年时间将其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高新区。

二、建立适应高新区发展的管理体制

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计划、经济、科技、外经外贸、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环保、招商引资等方面赋予更大的自主权。高新区要建立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要求的全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财政体制
按照崂山区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市政府确定的事权,对崂山区辖区内的地方财政收入,从2001年至2003年,以1999年崂山辖区市级地方财政收入为基础,年递增10%的部分留市,其余增量返还崂山区,专项用于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现行征收管理级次不变,市级收入增量年终由市与区结算。
(二)规划管理体制
在坚持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将市规划局崂山管理处调整为市规划局崂山分局,实行市规划局、崂山区双重领导,以市规划局领导为主。除海岸带、风景区重要景点范围内和崂山旅游路线两侧的规划选址定点由市规划局审批外,其他范围的“一书两证”均由崂山分局依照批准的控规直接办理。
(三)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及部分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1.3000万美元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审批权;外派劳务审批权。
2.存量土地8公顷以下的审批权。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需占用耕地的,耕地造地费由崂山区统筹。占补平衡,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高新区代市科委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市科委发证;高新技术产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由高新区审核,市科委认可并下发文;科技型企业、技术市场、技术贸易许可证、专业科研机构、科技成果鉴定,由高新区代市科委审核批准,报市科委备案;技术合同,由高新区代市科委认定登记,报市科委备案。
4.市级工商管理权限。
5.市级生产许可证、标准计量管理权限。
6.由市批准立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监督、验收权。
7.在核定的编制、机构数量范围内,设置、调整工作机构,事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组织公务员考录,对考录合格人员,由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负责审批毕业生接收计划。
8.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报市劳动局备案发证。
9.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审批权;外地迁入高新区的“非迁非”、“农迁农”的“三投靠”人员,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人员和投资人员落记户审批权。
10.审批副区级以下干部经贸出国团组。

三、适当扩大高新区发展空间

为适应高新区快速发展的需要,适当扩大高新区规划用地面积(待国家正式批准后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高新区要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地行使好所赋予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并与区机构改革衔接,抓紧招聘人才,充实力量,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管理服务到位,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并防止机构膨胀。
(二)高新区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切实担负起与市级管理权限相适应的管理服务职能。
(三)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落实上述管理权限交接事宜,原则是要在1个月内把上述管理权限交接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高新区的发展,对高新区的事情要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明确办事时效,努力营造支持高新区发展的浓厚氛围,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促进我市高新区的更快发展。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编字〔2002〕26号

中共崂山区委、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崂山风景区的功能优势,促进其快速发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经市编委(2002)第2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机构编制问题
(一)高新区管委主要负责区内的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配套服务等工作。党的建设、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等项工作由崂山区委、区政府负责,崂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高新区管委。
(二)高新区管委内部机构设置不超过4个,均为处级,名称由高新区管委确定。核定事业编制30名,由崂山区从现区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中调剂。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内部实行公司化运作,具体办法由高新区管委制定。高新区管委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长4名,副处长4名。
二、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机构编制问题
(一)风景区管委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规定,负责景区内的行政执法、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植树造林、护林防火等工作。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室、政工处、宗教事务处(挂文物管理处牌子)、旅游处和资源管理处(挂建设管理处、护林防火办公室牌子)。
(二)风景区管委机关行政编制40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其中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长5名,副处长5名。由市人事局按规定对现有人员组织公务员过渡考录,未录用人员由风景区管委调整安置。
(三)风景区管委所属的6个风景区管理处(流清、太清、仰口、北九水、华楼、棋盘石)及崂山林场、城管监察第二大队、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奇石馆等事业机构暂予保留,维持现体制不变,今后随着改革和职能调整,对有关机构进行相应调整。
(四)风景区管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将所属太清、华楼、仰口索道站,园林绿化责任有限公司、海上旅游公司和修建工程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组建企业集团。具体组建方案由风管委提出。
(五)设立中共青岛市委崂山风景区工作委员会,为市委派出机构。中共崂山区委书记兼任工委书记。
请崂山区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进行改革调整,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青政字〔2003〕95号

崂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批复〈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崂政发〔2003〕18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该区域紧邻崂山风景名胜区的景区恢复区,要处理好区内绿地系统与景区山体绿化的关系。规划应考虑显山、透绿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化景观。
二、要积极引进电子、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及研发项目,严格按照该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分地块规划设计,强化沿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及建筑形态设计,形成富有特色的临街界面,构建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区。
三、区内有现状高压线走廊及规划地铁线,应进一步征求地铁和电力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以落实地铁和高压线走廊的位置。
四、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继续深化市政配套设施规划,完善用地竖向规划,注意保护现状自然水体,做好区域防洪规划。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委〔2005〕117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为贯彻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现将调整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新的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高新区管委),作为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统一协调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高新区黄岛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青岛高新区市北新产业园、青岛高新区市南软件园。青岛高新区所属四园区的管理机构受青岛高新区管委和当地党委政府双重领导。
二、青岛高新区管委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和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三、青岛高新区管委主要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审核青岛高新区所属园区建设、发展规划;确定进入园区项目的领域和条件;承办科技部、省科技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
四、青岛高新区管委下设办公室,为青岛高新区管委常设办事机构。青岛高新区管委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要职责、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具体事宜由市编委另文公布。调整后,崂山区政府不再挂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原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隶属崂山区政府管理,不再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原市委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原市纪委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同时撤销。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14日

(五)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重要文件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我国旅游业由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型转变,加快旅游事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鼓励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旅游度假区是符合国际度假旅游要求,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应有明确的地域界限,适于集中建设配套旅游设施,所在地区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客源基础较好,交通便捷,对外开放工作已有较好基础。
二、旅游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创汇型产业,对国家旅游度假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四)区内可开办外汇商店,具体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区内可开办使用国产车的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对其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国家免征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特别消费税。对国内企业在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这些车辆限于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转售。具体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六)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具体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七)区内的开发建设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第55号令)办理。土地出让金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五年内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八)区内的旅游外汇收入,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外汇额度五年内全额留成,用于区内自我滚动发展。
三、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利用外商投资建设的旅游设施项目,投资额在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内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其中旅游住宿设施项目,应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计委、经贸部备案;投资额在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利用外商投资建设的旅游住宿设施项目,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
四、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由地方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五、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是旅游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改变我国旅游产品结构,提高旅游产品档次,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做好规划,搞好试点工作。旅游度假区起步阶段规模不宜过大,应从小到大,逐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建立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国函〔1992〕1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青岛旅游开发区的请示》(鲁政发〔199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青岛市前海至崂山中间,东起中韩镇石老人村东部边界,西至南京路与东海路交界处,北起金家岭山南坡,南至海滨,规划陆地面积为十点八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海洋公园及海上游乐区、啤酒文化城、高尔夫球场、休闲健身区等功能小区。
二、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间客房以内。
四、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加挂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牌子的批复

青编字〔1992〕170号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青高科管〔1992〕第093号文《关于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挂牌事宜的请示》收悉。根据市委第49次常委会决定精神,经研究,同意青岛高科技工业管理委员会加挂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牌子。
此复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青政函〔1993〕75号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的请示》(青高科管〔1993〕269号)悉。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望在今后的开发建设中,严格按总体规划进行,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和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区域(共六十七平方公里)地势较为平坦开阔,自然环境优美,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应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人口发展规模(近期三十万,远期五十万),按步骤、分层次、有重点进行开发,将该区域建成布局合理、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良的现代化综合性新城区。
二、要抓紧编制总体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供热、供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尽快落实实施方案,以保证招商引资与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近期规划应按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纳入开发计划,各类建设项目应相对集中紧凑安排,避免铺摊过大,影响基础设施的投资效益。
四、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构思新颖、造型优美、错落有致,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及植被,严禁违章建设,努力创造现代化的新城区风貌。
五、要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工业污染,避免走污染后再治理的老路。要加强总体规划范围内风景资源的管理,严禁乱开山、乱采砂,保护好沿海风景区的自然风貌。
六、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和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是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东组团的组成部分,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搞好新老城区的衔接。在总体规划范围内,凡市总体规划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为安排老市区二十万人的居住用地应予以落实。
七、凡涉及总体规划范围内自然村及乡镇企业的改造和迁移问题,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社会安定。
八、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凡涉及军事设施的调整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部队协商解决。
九、在总体规划范围内,超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和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安排建设项目,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应遵守总体规划,相互配合,保证总体规划的完整性。
十、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即具有法规性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总体规划和开发建设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总体规划,共同努力,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和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好。
此复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九日

(六)崂山区其他重要文件

原崂山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调整纪要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关于原崂山区区划调整中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调整的原则,经研究协商同意,区划调整后原崂山区机关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如下:

一、党政群机关

(一)李沧区:
工业委员会、城区街道管理处
(二)崂山区:
计生委、外经委、水利局、安全分局、团委、妇联
(三)城阳区:
区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纪委、机关党委、区直武装部、区政府办公室、计委、财委、建委、农委、科委、教委、文体委、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交通局、水产局、卫生局、统计局、审计局、工商局、土矿局、环保局、总工会、科协、工商联、人大机关、政协机关

二、事业单位

(一)李沧区:
老干部服务中心
老干部活动中心
老年大学崂山分校
工人文化宫
职工业余技术学校
机关幼儿园
房地产管理处
房地产器材供应站
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房屋修建公司
房产交易监理所
房屋仲裁办公室
房屋动迁办公室
自来水公司
水表计量维修站
崂山第一自来水厂
市政工程处
园林处
煤气站
城管中队
李村公园
城建档案馆
实验小学
教师进修学校
职业中专
成人教育中心(干部职工业余学校)
崂山一中
崂山四中
李村教委办
业余体校
体育中心
图书馆
文化馆
文物所
吕剧团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文化市场管理所
聋儿康复中心
干休所
李村劳动所
住房资金中心
李村税务所
税务代理事务所
客运出租管理所
直属交通所
李村交通所
李村市场所
车辆交易所
市场检查大队
城区工商所
李村工商所
皮肤病防治站
结核病防治站
崂山卫校
人民医院
中医院
凤凰实业公司
广播学校
绿化服务站
人防开发中心
商业幼儿园
商业职工学校
工委幼儿园
环境卫生管理处
保安服务公司
天鹅艺术幼儿园
区政府招待所
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职业介绍所
李村镇财政所
李村镇土管所、法律服务所、农技站、经营站、农机站、水利站、蔬菜站、兽医站、文化站、广播站、林业站、经济技术中心、计生服务站、卫生院
房改办
国债服务部
散装水泥办
室内装饰办
能源利用监测站
行业管理办
直属税务所
城建综合开发公司
海外联谊会
卫生局服务部
(二)崂山区:
烈士陵园管理所
北宅劳动所
沙子口劳动所
王哥庄劳动所
沙子口税务所
北宅税务所
王哥庄税务所
大麦岛交通检查站
沙子口交通所
北宅交通所
中韩交通所
王哥庄交通所
晓望水库供水管理处
沙子口码头所
海上指挥救助站
沙子口工商所
北宅工商所
王哥庄工商所
大河东水库管理所
职业中专分校
崂山十五中
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沙子口教委办
北宅教委办
王哥庄教委办
精神病医院
奶山羊改良站
林业服务中心
森保站
林业站
种苗站
经济林管理站
森林资源站
茶叶中心
林业综合开发中心
度假村指挥部
仰口浴场管理处
仰口房地产开发公司
海上旅游公司
滑道索道管理处
崂山林场
林场公安派出所
矿产资源管理站
旅游开发公司
财政培训中心
航运管理所
水产养殖公司
渔政船检站
计生药具管理站
计生服务站
计生协会办公室
团校
妇女儿童服务中心
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档案馆
沙子口镇、王哥庄镇、北宅镇所属财政所、土管所、法律服务所、农技站、经管站、农机站、水利站、蔬菜站、兽医站、文化站、广播站、水产服务站、经济技术中心、林业站、医院
水利局机井队
勘察设计室
水资源管理办
水利工程办
水利物资站
大石村水库管理所
民兵训练基地
(三)城阳区:
卫生防疫站
妇幼保健所爱卫会办公室
公费医疗办公室
药检所
土地征用事务所
土地勘测规划站
环境监测站
环境监理站
乡企服务中心
矿泉水饮料公司
乡企职工学校
农牧服务中心
农技推广站
植保站
土肥站
果树工作站
畜牧推广站
经管站
种子站
畜牧兽医站
种畜禽场
农丰高效农艺场
农牧技术开发服务部
农机服务中心
农机监理站
农机化学校
农机推广站
农机化服务中心
蔬菜服务中心
蔬菜推广站
蔬菜种子站
技术监督中心
计量测试所
衡器管理所
质量监督所
协作办公室
驻京联络处
老龄办
党校
干部档案管理室
新闻中心
技术协作交流站
技协交流中心
经济战略中心
能源开发办公室
投资公司
网点办
建筑管理处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建筑设计院
质监站
勘测队
科技发展公司
教育督导室
普教教研室
职教成教教研室
招生自考办
托幼办
勤工俭学办图书发行站
电教站
教委老干部服务中心
崂山二中
崂山三中
崂山十中
第二职业高级中学
夏庄、惜福镇、流亭、城阳、棘洪滩、上马、河套、红岛镇教委办
残联
火化场
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
人才交流中心
人才市场
劳动服务公司
劳动保险事业处
锅检所
待业自救基地
夏庄、惜福镇、流亭、城阳、棘洪滩、上马劳动所
会计师事务所
对外税务分局
税务稽查大队
城阳火车站税务检查站
八个乡镇税务所
区运管所
机动车维修所
上马交通检查站
流亭交通检查站
附加费征收所
八个乡镇交通所
书院水库管理所
棘洪滩供水管理处
农调队
计算机室
审计师事务所
消协办公室
个协办公室
物价检查所
价格事务所
八个乡镇工商所
非机动车管理所
接待处
经济检查所
八个乡镇财政所、土管所、法律服务所、农技站、经管站、农机站、水利站、林业站、蔬菜站、兽医站、文化站、广播站、经济技术中心、计生服务站、卫生院;红岛、上马、河套、棘洪滩、流亭镇水产服务站、水产招待所
渔业技术服务中心
水产供应站
淡水鱼种场
公路建设指挥部
村镇规划管理处

注:粮食局煤气站由市粮食局接收;广播电视中心、广播器材供应站由市广播电视局接收。
青岛市区划调整领导小组
人事办公室(签字)谢保家陈寿荣
李沧区(签字)王爱国彭万琳
崂山区(签字)韩建华薛杰举
城阳区(签字)李增勇方修乐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崂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鲁政土字〔2000〕10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青岛市崂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送审稿)的请示》(青政发〔1999〕96号)收悉。现就《青岛市崂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青岛市崂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以下简称《规划》)。
二、崂山区是青岛市东部重要的经济开发区和全国著名的旅游区,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矛盾突出。为此,在土地利用上,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合理开发利用山丘及沿海滩涂资源,加大旧村搬迁改造和村庄用地挖潜力度,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到2010年,全区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985.1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929.1公顷,生态退耕减少耕地56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813.1公顷;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815.4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2054.28公顷,占现在耕地面积51.5%。
三、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乡级规划的质量。
四、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崂山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市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五、崂山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你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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