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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31号
2014-0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31 號

公安部關於廢止《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
和《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經清理,現決定廢止1993年9月24日發佈實施的《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公安部令第14號)和1994年12月25日發佈實施的《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
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郭聲琨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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