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闽地税发〔2011〕14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
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1〕3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 年9 月6 日 印发
校对: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1〕3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
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附件《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 10% 协定一览表》补充如下:
与文莱协定股息税率为 5% ;与尼日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 7.5% ;与澳大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 15%。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