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司法局关于区政协 十届五次会议第354号提案的复函
南岸区司法局关于区政协 十届五次会议第354号提案的复函
邱光耀 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将南岸律师事务所纳入南岸中小微企业政策范畴的 提案》(第 354 号)收悉。经与 区人力社保局 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 2020 〕 21 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 2020 〕 62 号) 的有关规定,我市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从 2020 年 2 月执行到 2020 年 12 月 ; 我市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从 2020 年 2 月执行到 2020 年 6 月。鉴于 政策层面已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应参照大型企业执行,所以不能将律师事务所归为中小微企业类执行免征政策。


另外,重庆市社会保险工作属于市级统筹,社会保险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由市级部门统一制定,区级部门主要负责执行经办,故无法通过出台南岸区部门文件的形式将在南岸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纳入南岸中小微企业政策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