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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0号
1994-01-11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1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01-11

废止失效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各地反映,目前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上的需要,为此,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
二,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三,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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