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钠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钠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国税油字[1989]2号 |
|---|---|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89-04-10 | 【实施日期】 1989-04-10 |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字[1989]2号 1989年4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和公司使用的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法规,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征收。使用的土地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由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管理征收,还是由当地市、县税务机关管理征收,由主管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与当地市、县税务局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