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273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9年01月13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9〕9号 |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13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财税〔2009〕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