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规程
贵州省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使贵州省一般增值税退付(以下简称退税)申报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本着依法行政、严格管理、规范程序、服务企业的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财政部关于关于印发<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工作职能细化规定>的通知》(财办〔2019〕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审批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的申报、审核、审批、监督工作。
第三条 退税工作以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为依据,退税的申报审批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退税企业申请退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常规退税申请应提供资料:
1.退税申请报告。应载明已缴纳税款的所属期、应退税款的依据和计算过程等情况。
2.退税企业填写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3.已纳税款的缴款书、对应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原件和复印件)。
4.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次年一季度退税时提供)。
5.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初次申请退税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4.验资及工商年检报告原件、复印件。
第五条 退税申报程序。地处贵阳市的退税企业直接向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申报,地处其他市(州)的退税企业向当地财政局申报,经当地财政局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退税申报材料一并报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审批。
第六条 退税审批时间。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和各市(州)财政局在确认受理退税企业的退税申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第七条 退税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市(州)财政局对退税企业上报的退税材料,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退税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依据是否充分。
2.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真实、齐备。
3.申报退付的税款金额是否正确,是否确实缴库。
(二)各市(州)财政局对经审核同意的退税事项,应将初审结果以财政局正式报告的形式提供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审批。同时,将具体审核过程和审核意见反映在《贵州省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程序表(市州财政局适用)》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相关栏次一并上报。
(三)退税审核分为材料审核和实地审核。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和各市(州)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材料审核或实地审核。对首次办理退税申报的企业、一次性申报退税金额较大的企业及其他有必要进行实地审核的情况,应进行实地审核。
(四)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对市(州)财政局上报的退税初审结果,可根据需要开展实地复审;对退税政策执行期即将结束并且金额较大的最后一次退税,应进行实地审查、清算。
(五)财政部贵州监管局收到退税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由经办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拟写审核拟办意见,经处室负责人进行复核后,上报局领导研究审批。
第八条 退税批复、退库的程序和要求:
(一)退税批复文件的下达。由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向退税企业下达退税批复文件,并抄送相关市(州)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各一份。
(二)《收入退还书》的开具。地处贵阳市的退税企业由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直接开具《收入退还书》;地处贵阳市以外的退税企业由相关市(州)财政局收到财政部贵州监管局下达的退税批复文件后及时、足额的开具《收入退还书》。已退付的税收缴款书原件上由开具《收入退还书》的部门加盖“已退付”印章。
(三)退库的办理。《收入退还书》开具并加盖有效印鉴后,连同财政部贵州监管局退税批复文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税款退付事宜。有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手续,并将《收入退还书》第一联退给退库签发机关。
第九条 退税的报表统计、资料管理和信息交流。
(一)建立报表统计和信息交流制度。财政部贵州监管局负责全省退税报表统计、资料管理和信息交流工作,各市(州)财政局负责本辖区退税业务的报表统计、资料管理和信息交流工作 。
(二)财政部贵州监管局除做好退税审核、审批外,还应加强全省退税工作的业务指导、情况收集和信息交流,研究改进意见。
第十条 退税资金对账。
(一)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和各市(州)财政局应每月与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对退税情况进行对账。
(二)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对账工作,按时对账,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一条 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退税审核、审批程序。退税资料审核执行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逐级审核的三级审核程序;退税实地审核至少两人以上共同开展。
(二)严禁违规退税、严处骗取退税。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办事推诿。严禁虚假申报骗取退税。
(三)依法行政、搞好服务。增值税先征后退是国家为扶持部分特殊行业发展而制定的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 要高度重视,依法办事,搞好服务。对经批准的应退税款应及时、足额、直接退付给退税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四)财政部贵州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不定期组织对各地的退税工作开展情况和退税企业的退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虚假申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财政收入损失,或办事推诿、敲诈勒索,造成恶劣影响的,财政部贵州监管局随时向财政部报告情况,严加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贵州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操作办法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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