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业局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
119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
2013
〕
33
号)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