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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3号
1994-09-13

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20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09-13

废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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