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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65号
1994-10-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1994〕6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10-10

废止失效日期:2006-03-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节选)》(财政部令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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