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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2017-12-27
索引号:11320724MB1807543H/2018-00006信息分类: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发文日期:2018-01-08
文号:2017年第52号关键字:
内容概述: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 76 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分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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