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 医疗保障局
关于废止 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潼 医保 发〔 20 2 5 〕 26 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规定,经 区医保局 2025 年 7 月 4 日 专题 会审议通过,决定将 《重庆市潼南区 医疗保障 局关于 受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通告 》(潼 医保 发〔 202 2 〕 6 号)《重庆市潼南区 医疗保障 局 关于做好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潼 医保 发〔 202 1 〕 21 号 )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受理医药机构新增医保定点申请的公告》(潼医保发〔 2022 〕 7 号) 3 件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潼南区 医疗保障局
2 02 5 年 7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
| 1 | 重庆市潼南区 医疗保障 局《关于 受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通告 》 | 潼 医保 发〔 202 2 〕 6 号 |
| 2 | 《重庆市潼南区 医疗保障 局 关于做好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 | 潼 医保 发〔 202 1 〕 21 号 |
| 3 |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受理医药机构新增医保定点申请的公告》 | 潼医保 发〔 202 2 〕 7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