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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96号
1995-01-0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4)第9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1995-01-08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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