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7]141号 |
|---|---|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97-11-28 | 【实施日期】 1997-11-28 |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8日 财税字[1997]141号)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国有华侨农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华侨农场1997年、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