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 230600/2022-0001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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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
| 文 号: | 庆市监联发[2022]10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7-13 | 成文日期: | 2022-07-13 |
| 关 键 词: | 市场主体歇业; | ||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
转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疗保障局、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 税务局,大庆市 住房公积金 管理 中心:
现将 黑龙江 省市场 监督管理 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 黑龙江 省市场监管局 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黑市监规〔 20 2 2 〕 6 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 执行。
附件: 黑龙江 省市场监管局 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庆市医疗保障局
大庆市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
202 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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