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劳办发[1994]376号和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劳办发[1994]376号和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问题的复函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劳办发[1994]376 号和劳办发[1995]104 号对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佛劳社[2003]245 号)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办发[1995]104 号文件是对劳办发[1994]376 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两文必须相结合执行。对于除名职工,除名时当地尚未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就业时起计算;除名时当地已经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起计算。
二 00 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