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 2006 〕 66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 〕 77 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差别电价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周密部署,确保将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到位。省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物价局,以及南方电监局等部门组成的省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统一部署全省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也要指定一位政府领导负责,并明确相关部门分工,认真按照国办发〔 2006 〕 77 号文和省的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对省认定的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 各地要认真按国办发〔 2006 〕 77 号文要求,立即清理、取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措施;落实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甄别和分类,确定各类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名单,于 2006 年 10 月 15 日前报省物价局、经贸委,由省物价局、经贸委会有关部门审核全省实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名单,报省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同意后公布实行。
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制订预案,做好有关企业因经营困难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等善后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我省贯彻落实国办发〔 2006 〕 77 号文的有关情况,请省物价局、经贸委于 2006 年 10 月 25 日前报省政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6 〕 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局面。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对能源、资源、环境问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认真做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建立节约能源、资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切实釆取有力措施,制订预案,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等善后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现就进一步做好对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
2004 年 6 月以来,国家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 6 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有关方面认识不尽一致,相关措施不够得力等原因,差别电价政策在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很好落实。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逐步缓解,个别地区擅自对高耗能产业用电实行价格优惠,部分高耗能产业又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必将引发新一轮高耗能产业产能过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加剧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扩张,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 目标。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 原则。一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确定电价政策,促进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二是合理确定高耗能产业的总体电价水平,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以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调整。三是坚持区别对待,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
三、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 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二) 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 6 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 2 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年本)》,制订《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见附件 1 ),明确实行差别电价的 8 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划分标准。
(三) 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 3 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 50% 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 0.05 元调整为 0.20 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 0.02 元调整为 0.05 元(各年度差别电价最低标准见附件 2 )。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 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砰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要对各地执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抓紧完善有关政策。自备电厂欠缴上述费用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追缴。
(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
四、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各省(区、市)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拟定工作方案,确保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对所有列入附件 1 的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于 10 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按照各省(区、市)政府提出的企业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等有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督促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附件: 1.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 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附件 1: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 2005 〕 40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 40 号),特制订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
2.20 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 10 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
3.300M3 及以下的高炉(不含 100M3 以上铁合金高炉及 200M3 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 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限制类。
1.2005 年 8 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 70 吨以下的电炉项目、 1000M3 以下高炉和 120 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 年 8 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 70 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
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
(一)淘汰类。
1.3000 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 3000 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钗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 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 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
(二)限制类。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 2.5 万千伏安以下,2.5 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对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新建铁合金矿热电炉按不小于 1.25 万千伏安执行)。
三、 电解铝行业
(一) 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 限制类。
2004 年 5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四、 锌冶炼行业
限制类。
2004 年 5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 10 万吨/ 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五、 电石行业
(一) 淘汰类。
1.5000 千伏安以下( 1 万吨/ 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 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 限制类。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 2.5 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 4.5 万吨)和 2.5 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六、烧碱行业
(一) 淘汰类。
- 汞法烧碱。
- 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二) 限制类。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 15 万吨/ 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七、 黄磷行业
淘汰类。
1000 吨/ 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八、 水泥行业
(一) 淘汰类。
- 窑径 2.2 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 窑径 2.5 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 直径 1.83 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 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二) 限制类。
2004 年 5 月 1 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 1500 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附件 2 :
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单位:元/ 千瓦时
| 行业 | 现行差别电价标准 |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 |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 ||
| 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 | 淘汰类 | 0.05 | 0.10 | 0.15 | 0.20 | |
| 限制类 | 0.02 | 0.03 | 0.04 | 0.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