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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7〕1792号
2017-09-26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有关要求,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现就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国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缺水形势日益严峻。目前,非居民用水占全国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约50%,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多数地区尚未建立有关制度,出台政策的部分地区在制度设计上也有待完善。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必须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各地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也可结合当地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分行业用水定额,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奠定基础。已经制定用水定额标准的,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费周期。计量缴费周期由各地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可以月、季度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负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进度和时限要求。已出台相关制度的地区应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规定。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 (二)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各地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四)加强督导检查。省级价格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市县的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2020年底前,每年6月和12月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12日

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17〕17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储能是智能电网、可再生能源高占比能源系统、“互联网+”智慧能源(以下简称能源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支撑技术。储能能够为电网运行提供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需求响应支撑等多种服务,是提升传统电力系统灵活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储能能够显著提高风、光等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水平,支撑分布式电力及微网,是推动主体能源由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更替的关键技术;储能能够促进能源生产消费开放共享和灵活交易、实现多能协同,是构建能源互联网,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和促进能源新业态发展的核心基础。 近年来,我国储能呈现多元发展的良好态势:抽水蓄能发展迅速;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超导储能和超级电容,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钠硫电池、液流电池等储能技术研发应用加速;储热、储冷、储氢技术也取得了一定进展。我国储能技术总体上已经初步具备了产业化的基础。加快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对于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推进我国能源行业供给侧改革、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同时还将带动从材料制备到系统集成全产业链发展,成为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战略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任务,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第十四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重大决策部署要求,适应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着眼能源产业全局和长远发展需求,紧密围绕改革创新,以机制突破为重点、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应用示范为手段,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促进储能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撑和推动能源革命,为实现我国从能源大国向能源强国转变和经济提质增效提供技术支撑和产业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出台金融等配套措施,统筹解决行业创新与发展重大共性问题。加强引导和信息服务,推动储能设施合理开放,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创新引领、示范先行。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鼓励各种形式的技术、机制及商业模式创新。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试点作用,推进储能新技术与新模式先行先试,形成万众创新良好氛围。 市场主导、改革助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储能领域。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灵活性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还原能源商品属性,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加强统筹规划,优化储能项目布局。重视上下游协调发展,优化从材料、部件、系统、运营到回收再利用的完整产业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储能,健全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有序竞争。推行绿色设计理念,研究建立储能产品的梯级利用与回收体系,加强监管,杜绝污染。 (三)发展目标 未来10年内分两个阶段推进相关工作,第一阶段实现储能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过渡;第二阶段实现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 “十三五”期间,建成一批不同技术类型、不同应用场景的试点示范项目;研发一批重大关键技术与核心装备,主要储能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储能技术标准体系,形成一批重点技术规范和标准;探索一批可推广的商业模式;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发展进入商业化初期,储能对于能源体系转型的关键作用初步显现。 “十四五”期间,储能项目广泛应用,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成为能源领域经济新增长点;全面掌握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储能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部分储能技术装备引领国际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和标准体系并拥有国际话语权;基于电力与能源市场的多种储能商业模式蓬勃发展;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规模化发展,储能在推动能源变革和能源互联网发展中的作用全面展现。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储能技术装备研发示范 集中攻关一批具有关键核心意义的储能技术和材料。加强基础、共性技术攻关,围绕低成本、长寿命、高安全性、高能量密度的总体目标,开展储能原理和关键材料、单元、模块、系统和回收技术研究,发展储能材料与器件测试分析和模拟仿真。重点包括变速抽水蓄能技术、大规模新型压缩空气储能技术、化学储电的各种新材料制备技术、高温超导磁储能技术、相变储热材料与高温储热技术、储能系统集成技术、能量管理技术等。 试验示范一批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储能技术和装备。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和需求,开发分别适用于长时间大容量、短时间大容量、分布式以及高功率等模式应用的储能技术装备。大力发展储能系统集成与智能控制技术,实现储能与现代电力系统协调优化运行。重点包括10MW/100MWh级超临界压缩空气储能系统、10MW/1000MJ级飞轮储能阵列机组、100MW级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大容量新型熔盐储热装置、应用于智能电网及分布式发电的超级电容电能质量调节系统等。 应用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储能技术和产品。加强引导和扶持,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技术转化。鼓励储能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制造技术和理念提质增效,鼓励创新投融资模式降低成本,鼓励通过参与国外应用市场拉动国内装备制造水平提升。重点包括100MW级全钒液流电池储能电站、高性能铅炭电容电池储能系统等。 完善储能产品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涵盖储能规划设计、设备及试验、施工及验收、并网及检测、运行与维护等各应用环节的标准体系,并随着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不断完善。完善储能产品性能、安全性等检测认证标准,建立国家级储能检测认证机构,加强和完善储能产品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管。建立和完善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二)推进储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应用示范 鼓励可再生能源场站合理配置储能系统。研究确定不同特性储能系统接入方式、并网适应性、运行控制、涉网保护、信息交换及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对于满足要求的储能系统,电网应准予接入并将其纳入电网调度管理。 推动储能系统与可再生能源协调运行。鼓励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场站作为联合体参与电网运行优化,接受电网运行调度,实现平滑出力波动、提升消纳能力、为电网提供辅助服务等功能。电网企业应将联合体作为特殊的“电厂”对待,在政府指导下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联合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应有的义务。 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场站侧储能补偿机制。研究和定量评估可再生能源场站侧配置储能设施的价值,探索合理补偿方式。 支持应用多种储能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支持在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突出的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储电、储热、制氢等多种形式能源存储与输出利用;推进风电储热、风电制氢等试点示范工程的建设。 (三)推进储能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稳定性应用示范 支持储能系统直接接入电网。研究储能接入电网的容量范围、电压等级、并网适应性、运行控制、涉网保护、信息交互及安全防护等技术要求。鼓励电网等企业根据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结合需求集中或分布式接入储能系统,并开展运行优化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支持各类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运营接入电网的储能系统。鼓励利用淘汰或退役发电厂既有线路和设施建设储能系统。 建立健全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参照火电厂提供辅助服务等相关政策和机制,允许储能系统与机组联合或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交易。根据电力市场发展逐步优化,在遵循自愿的交易原则基础上,形成“按效果付费、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机制。 探索建立储能容量电费和储能参与容量市场的规则机制。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参考抽水蓄能相关政策,探索建立储能容量电费和储能参与容量市场的规则,对满足条件的各类大规模储能系统给予容量补偿。 (四)推进储能提升用能智能化水平应用示范 鼓励在用户侧建设分布式储能系统。研究制定用户侧接入储能的准入政策和技术标准,引导和规范用户侧分布式电储能系统建设运行。支持具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配置储能,提高分布式能源本地消纳比例、参与需求响应,降低用能成本,鼓励相关商业模式探索。 完善用户侧储能系统支持政策。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允许储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电能交易。支持用户侧建设的一定规模的电储能设施与发电企业联合或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调频、调峰等辅助服务。 支持微电网和离网地区配置储能。鼓励通过配置多种储能提高微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和电能质量;积极探索含储能的微电网参与电能交易、电网运行优化的新技术和新模式。鼓励开发经济适用的储能系统解决或优化无电人口供电方式。 (五)推进储能多元化应用支撑能源互联网应用示范 提升储能系统的信息化和管控水平。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储能基础设施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支持能量信息化技术的研发应用。逐步实现对储能的能源互联网管控,提高储能资源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储能系统在能源互联网中的多元化作用。 鼓励基于多种储能实现能源互联网多能互补、多源互动。鼓励大型综合能源基地合理配置储能系统,实现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支持开放共享的分布式储能大数据平台和能量服务平台的建设。鼓励家庭、园区、区域等不同层次的终端用户互补利用各类能源和储能资源,实现多能协同和能源综合梯级利用。 拓展电动汽车等分散电池资源的储能化应用。积极开展电动汽车智能充放电业务,探索电动汽车动力电池、通讯基站电池、不间断电源(UPS)等分散电池资源的能源互联网管控和储能化应用。完善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监管,开展对淘汰动力电池进行储能梯次利用研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扶持政策,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形成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发展局面。依托行业力量建设国家级储能技术创新平台;充分发挥专业协(学)会、研究会作用,引导行业创新方向。建立储能专业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推动成立国家级产业联盟,加强产业研究、建立信息渠道。鼓励各省级政府依照已出台的智能电网、微电网、多能互补、“互联网+”智慧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配电网建设、电力现货市场等相关政策对储能进行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和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储能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储能纳入智能电网、能源装备制造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技术与政策机制综合性区域试点示范,鼓励清洁能源示范省因地制宜发展储能。各地能源及相关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落实方案,因地制宜,科学组织,杜绝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务实有序推进储能技术和产业发展。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职责积极参与相关机制研究,加强安全和市场监管,督促相关政策和重大示范工程的落实。 (二)完善政策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电力体制改革与储能发展市场机制的协同对接,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研究形成储能应用价格机制。积极开展储能创新应用政策试点,破除设备接入、主体身份、数据交互、交易机制等方面的政策壁垒,研究制定适应储能新模式发展特点的金融、保险等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储能技术、产品和模式等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强储能安全与环保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储能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储能系统开发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储能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 (三)开展试点示范 围绕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发展分布式电力和微网、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加快建设能源互联网等重大需求,布局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重大储能试点示范工程。跟踪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家级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因地制宜开展各类储能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在技术创新、运营模式、发展业态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深入探索,先行先试,总结积累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四)建立补偿机制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研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得合理补偿的政策和建立与电力市场化运营服务相配套的储能服务补偿机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建立相配套的储能容量电费机制。建立健全补偿监管机制,严惩违规行为。 (五)引导社会投资 落实简政放权精神,研究建立程序简化、促进投资的储能投资管理机制,对于独立的储能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已有规定的,一律实行备案制,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作用,支持开展储能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研究通过中央和地方基建投资实施先进储能示范工程,引导社会资本加快先进储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通过金融创新降低储能发展准入门槛和风险,支持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储能产业。 (六)推动市场改革 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建立储能等灵活性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储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盈利,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健全准入制度,鼓励第三方资本、小微型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平等、协同发展。 (七)夯实发展基础 依托行业建立储能信息公共平台,加强信息对接、共享共用和交易服务。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引进一批领军人才,培育一批专业人才,形成支持储能产业的智力保障体系。加强宣传,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储能技术研究和产业创新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科 学 技 术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17年9月22日

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循环经济各类示范试点中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7〕1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经信委、广东省经信委、重庆市经信委、厦门市经信委、海南省工信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委、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相关“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园区循环化改造、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加强示范试点中后期监管,保障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开展2017年下半年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中期评估 1.目的和范围。中期评估以了解、督促示范试点单位建设,确保实施方案目标按期完成为目的,对实施方案建设进展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取得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以及按期完成建设目标的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中期评估的对象是实施方案获批复满3年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园区循环化改造、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 2.程序。各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对本区域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开展预评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仅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证明材料于10月25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预评估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评估,并根据书面评估情况开展现场抽查。 3.结果。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书面评估和现场抽查情况确定中期评估等级。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单位取消示范试点称号,全额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通过的单位限时整改,上报整改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视情况抽查。 (二)方案调整 1.范围。尚未调整实施方案的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园区循环化改造、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调整一次方案。 2.程序。各示范单位如需调整方案,须于10月20日前,将调整方案申请上报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同时报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对方案调整合理性进行评估,提出调整意见,于10月25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逾期未上报的不予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方案调整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对方案调整单位进行现场抽查;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和抽查结果出具评估报告;三部委根据评估报告结果批复方案调整意见。 3.结果。方案调整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获批复同意方案调整的单位,以批复调整的实施方案为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依据;未获批复同意方案调整的单位,以原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依据。 (三)方案验收 1.范围。2013年之前获批复开展建设并获批复延期至2017年验收的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园区循环化改造、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 2.程序。各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对本区域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开展预验收(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仅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评估工作),并将验收结果及证明材料于10月25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逾期未上报的按不通过评估处理。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预验收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书面审核情况开展现场抽查。 3.结果。验收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于通过验收的示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确认,并适时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取消示范称号,全额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相关要求 各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抓紧开展评估、考核、验收工作,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赴现场评估和验收;摸清示范单位建设情况,在上报文件中对示范单位建设情况作出公正评价;审核相关申报材料,确保证明文件真实、全面;对预验收通过的示范单位,提出拨付剩余财政资金额度建议,并说明理由。 评估、考核、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保证廉洁公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关于《服务经济创新发展大纲(2016—2025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构建优质高效、充满活力、竞争力强的现代服务经济新体系,更好支撑农业现代化和制造强国建设,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全面进步,按照国务院部署,我们在深入调研、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服务经济创新发展大纲(2016—2025年)》。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意见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至11月20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http://www.ndrc.gov.cn)“意见征求”专栏或发展规划司子站,进入“《服务经济创新发展大纲(2016—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也可将意见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发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经济结构处),邮编:100824。 电子邮箱:zoulei@ndrc.gov.cn 附件:《服务经济创新发展大纲(2016—2025年)》(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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