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 【发布部门】 财政部 | 【发布文号】 [93]财农税字第15号 |
|---|---|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93-04-08 | 【实施日期】 1993-04-08 |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土地房产 |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1993年4月8日 (93)财农税字第15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税字[1993]第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耕地占用税“谁征地、谁纳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京九铁路占用耕地,应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应按其实际占用面积征税。请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