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衡水市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目 录
一、部门概况
二、执法依据
三、主要职责
四、领导岗位职责
五、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六、执法标准
七、执法责任确定
八、组织保障
一、部门概况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县处级。局劳动监察科、工伤保险科、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劳动监察支队等为局行政执法执行机构,核定行政执法人员 34人。我局现执行的法律依据 40 部,其中:法律 8 部、行政法规 10 部、地方性法规 7 部、部门规章 13 部、地方政府规章 2 部。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
(二)行政法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自2008年9月18日施行)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4、《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自1999年12月2日施行)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自1999年1月22日施行)
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自1995年5月1日施行)
8、《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自2020年5月1日施行)
10、《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性法规
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自2000年5月25日起施行)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自2002年12月18日起施行)
6、《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
7、《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部门规章
1、《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自1995年5月10日起施行)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自1999年3月19日起施行)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5、《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6、《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自2011年6月29日起施行)
7、《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4〕490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8、《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9、《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自2004年1月20日起施行)
10、《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 1号,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1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地方政府规章
1、《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自1989年5月27日起施行)
三、主要职责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办字 〔 2019 〕 7号,2019年3月22日印发)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标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基金统筹办法等,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做好相关政策、标准的补充和完善,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完善并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统筹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人才工作的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衡(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管理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国家、省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人选;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和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负责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拟订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负责全市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职责
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有全面决策权、指挥权、协调权,并向市政府负责。
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并落实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审批重大法制工作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行政执法工作(执法监督等)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1、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2、领导法制机构,指导其完成各项工作;对法制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审核、审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法制工作制度。
4、审核、审批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答辩状。
(三) 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1、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行政 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等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 监察支队,指导其完成各项工作;对于 监察支队 的违法行政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 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4、行使有关 行政执法 管理职责,按照职权审批有关 行政执法 的具体行政行为。
5、加强对有关 行 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有关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6 、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 行政执法 的工作。
五、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职责
监察支队
(一)职权
监察支队为市局内设科级机构,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该支队负责行政处罚权 2 2 项、行政检查权 1 项。
1、 行政处罚权:共 2 2 项
( 1)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2)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 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3)用人单位或者就业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5)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 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6)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有劳动定额的,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不给予规定的产假;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条
( 7 )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安排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少于法定天数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第九条、第十三条
( 8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第六条
( 9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1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1 1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 1 2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1 3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
( 1 4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1 5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1 6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1 7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号)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
( 1 8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号 200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9)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号)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
( 2 0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或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号)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
( 2 1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号)第十五条
( 2 2 )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2、行政检查权:共1项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岗位职责
1、监察支队岗位职责
负责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察:招收、使用劳动者情况;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最低工资情况;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情况;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2、支队长岗位职责
负责本支队全面工作,是本支队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3、监察支队管理岗位职责
(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工伤保险科
(一)职权
工伤保险科为局内设机构,负责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该科室负责行政处罚权 3项。
行政处罚权:共 3项
( 1)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2)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3)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岗位职责
- 工伤保险科岗位职责
综合管理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宣传国家、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工作;承办全市工伤职工因工致残、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初次鉴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2、科长岗位职责
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科员岗位职责
负责工作检查中的行政检查权,具体负责工伤认定监管工作,其他方面有关工作。
劳动关系科
(一)职权
劳动关系科为局内设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管理工作,该科室负责行政处罚权 8项、行政检查权 2 项。
1、 行政处罚权:共 8项
( 1)对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
( 2)对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3)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依规定经过民主程序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4)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5)对用人单位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强行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6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7)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8)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2、行政检查权:共2项
( 1) 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一条;《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 2)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4);《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八;《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条
(二)岗位职责
1、劳动关系科岗位职责
综合管理全市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完善并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审核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等。
2、科长岗位职责
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科员岗位职责
负责工作检查中的行政检查权,具体 负责企业单位工人流动管理服务工作,其他方面有关工作。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一)职权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为局内设机构,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等工作,该科室负责行政处罚权 17 项、行政检查权 2 项。
1、 行政处罚权共 17项
(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款
( 2)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款
( 3)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4)对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5)对用人单位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6)对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 7)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8)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9)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10)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11)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12)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13)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14)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15)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16)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17)对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检查权共 2项
( 1)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2)对职业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二)岗位职责
1、 人力资源 流动管理 科 岗位职责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拟订人 员 (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 市 直企事业单位(含中央 和省 驻 衡 单位)工作人员调配 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工作 ; 牵 头高校毕业生到 基 层工作 的 组织 实施 ; 负责 中、省 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 等。
2、科长岗位职责
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科员岗位职责
负责工作检查中的行政检查权,具体 负责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工作,其他方面有关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一)职权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为局内设机构,负责全 市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 工作 ; 参与 拟订全 市 相关社会保障基金 投资政策。该科室负责行政处罚权 2 项、行政检查权 2 项。
1、行政处罚权共2项
( 1)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包含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 2)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2、行政检查权:共2项
(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十四条
(2) 对用人单位和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二)岗位职责
1、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监督落实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协助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负责依法 监 管 养老 、工伤、失业保险基 金 收支、管理和 投资 运营,组织查处重大 案 件;负责全 市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 参与 拟订全 市 相关社会保障基金 投资政策。
2、科长岗位职责
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科员岗位职责
负责工作检查中的行政检查权,具体 负责 全 市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 工作,其他方面有关工作。
职业能力建设和农民工工作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
(一)职权
职业能力建设和农民工工作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 为局内设机构,负责 制定全 市 职业技能 竞赛 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 鉴 定机构的备案和 监 督管理 等工作。该科室负责行政处罚权 6 项、行政检查权 5 项。
1、行政处罚权共6项
( 1)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2)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3)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 4)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5)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
( 6)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2、行政检查权:共5项
( 1)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 2)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 3)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 4)对技工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三条
(5)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二)岗位职责
1、 职业能力建设 和农民工工作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岗位职责
负责 拟订全 市 城乡劳动者职业培 训 政策、规划;组织 拟 订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 激励 政策;拟订全 市 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 展 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 实施 ;负 责 全 市 职业 资格 管理;承办技 师 、高级技师及 市 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负责 市 直考评员、鉴定技师考评员的资格认证;制定全 市 职业技能 竞赛 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 鉴 定机构的备案和 监 督管理 等工作。
2、科长岗位职责
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科员岗位职责
负责工作检查中的行政检查权,具体 负责全市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审核申报具体工作,其他方面有关工作。
六、执法标准
(一) 行政处罚标准
1、行政处罚主体合法
相关科室 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 衡水市人社局 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和依据合法
相关科室 严格执行《河北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 》 、《 河北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细化标准(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自己名义出台有关设定行政处罚项目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 1)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
( 2)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4)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5)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决定前;应进行集体讨论方可做出处罚决定。
( 6)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要求送达决定书。
4 、行政处罚执行合法
( 1)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
(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 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不得无限期拖延。
(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4)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执法责任确定
(一)直接责任
对执法过程中从事具体的执法科室人员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或指令、干预、改变工作人员正确意见,造成损失或后果的,负直接责任。
(二)间接责任
单位分管负责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间接责任。
(三)领导责任。
局领导因决策失误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执法 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 人社 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市 人社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 长: 孙永壮 党组书记 、 局长
副组长: 闫 欣 党组 副书记、 副局长
李洪波 党组成员 、 副局长
高岳东 四级调研员
李 佳 四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局政策法规和表彰奖励 科,主任由 政策法规和表彰奖励科 科长兼任,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为副主任,成员由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为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
三、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评价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办理行政案件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程序是否合法;
5.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6.处罚是否恰当;
7.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8.是否存在错案现象。
(二)遵纪守法情况
1.是否依法办事;
2.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三)文明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热情礼貌,举止文明,谦虚谨慎;
2.是否做到仪容严整,执法标志佩戴整齐,依法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四)公正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防腐抗变;
2.是否做到拒贿不沾;
3.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正、公平。
五、评议考核形式:
(一)查阅卷宗。对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案件的卷宗按第四条第(一)项内容进行查阅;
(二)民主评议。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执法人员民主评议讨论会,对执法人员逐人评议并作记录;
(三)跟踪访问。对经我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员或组织跟踪访问,访问其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态度、作风的看法;
(四)设立行政执法群众意见箱。
六、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一)下列情形可评为优秀:严格遵纪守法,法律知识娴熟,办理行政案件认真准确,无错案现象发生,执法文明、廉政,在本单位及接受管理的相对人中有较好的声誉。
(二)下列情况可认为是不称职: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不懂法律,办理行政案件马虎,文书不整,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粗暴执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经教育仍不悔改,影响极坏。
(三)在优秀和不职称之间视为称职。
七、奖惩措施
对评议考核为优秀者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彰,颁发奖金,晋级,评为先进工作者,向上级推荐表彰。对评议考核不称职者给予处罚。处罚方式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延期晋级、停职学习、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岗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九、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和法规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 局法制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驻局纪检监察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
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或要施行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偏差的;
(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四)违法执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认定部门应严格根据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免予追究范围,准确认定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并通知追究机关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由认定部门受理,任何人均有权向认定部门举报或投诉过错案件,认定部门应予受理。
(二)调查。
1、认定部门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案情特殊或重大执法责任过错案件,认定部门应及时通知追究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查。
2、认定部门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3、被调查人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变相阻挠调查工作。
(三)认定。认定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提出认定意见;需要追究相关人责任的,认定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及认定意见移送追究部门。
(四)追究。追究部门根据认定部门的认定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予以追究或不予追究,并将处理决定报上级行政机关,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原认定部门和追究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对行为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自过错被确定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责令改正,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五)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六)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其中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二条 确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后,除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所在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行政执法责任人因执法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执法机构的年度评先资格,其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和表彰奖励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合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 公 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