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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4号
1997-10-23

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7〕16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10-23

废止失效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已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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