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7〕16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10-23
废止失效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已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