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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征政策的公告 2023年 第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023-11-14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征政策的公告 2023年 第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45号公告,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继续按0.3厘/千瓦时征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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