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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23〕993号
2023-10-17
索 引 号:11220000013544533P/2023-03889
分 类:重大项目;税政关税;通知
发文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12日
标 题: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财税〔2023〕993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7日
索 引 号:11220000013544533P/2023-03889分 类:重大项目;税政关税;通知
发文机关:吉林省财政厅成文日期:2023年10月12日
标 题: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财税〔2023〕993号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7日

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23〕99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48号)文件要求,现将《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53号)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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