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 发文机关: 总局 | 文件类别: 通知 |
|---|---|
|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 |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7〕42号 |
| 发布日期: 1997-03-25 | 成文日期: 1997-03-25 |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