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57号
1996-04-25
索引号11620000013897232J/1996-00067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文日期1996-04-25 00:00:00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6〕57号税种分类所有税种
政策法律法规涉税通知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服务对象特定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调整后,考虑到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税制的特殊性,并有专门机构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的税收征管范围目前仍维持不变,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和专业公司(包括下属公司),与我国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专为开采海洋石油承包海上生产、生活服务项目的外国公司或企业,专为海洋石油开采工程作业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外商合资经营的公司或企业的各项税收,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和深圳征收处负责统一征收管理。这些公司或企业,机构不设在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所在地的,其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办理。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