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对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答...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对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1-07-13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对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对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第 138 号建议答复的函 柳联森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眉山市契税税率下浮到 3% 的建议》(第 138 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24 号)规定契税税率为 3%-5%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09 号)规定四川省契税税率为 4% ,可下浮到 3% 。目前眉山市适用契税税率为 4% 。 根据《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 2010 〕 11 号)规定,各地需下浮到 3% 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21 年 7 月 13 日 (联系人:李志超;联系电话: 38169663 )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