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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08-01

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棉花质量促进工作,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 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棉花 质量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或直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 167 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纤维监管局,联系电话: 0991—23 27931 (含传真)。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邮件发送至: 596526950@ qq.com。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 5 年 8 月 31 日。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 5 年 8 月 1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 促进 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质量促进

第三章 质量义务

第四章 质量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棉花质量促进工作,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棉花种植 (含采收) 、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生产经营以及棉花质量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棉花质量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棉花质量促进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棉花质量体系,开展棉花质量提升行动,推动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 等 环节 的 质量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财政、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目标价格政策 、 诚信经营评价等质量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 种植(含采收)、 地膜使用回收 等环节的 质量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棉花质量促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促进

第 五 条【品种选育改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进棉花品种选育改良工作,选用适合当地种植、适应市场需求的突破性品种,从源头提升棉花生产质量。

第 六 条【设备更新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农业农村 部门应当引导棉花生产经营者淘汰落后产能,鼓励 采收、加工 仪器设备更新改造和转型升级,促进棉花棉纺生产加工规范化、仪器化、自动化水平。

第 七 条【完善加工工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棉花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备收购加工棉花所需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满足收购加工需要,规范工艺流程,提高收购加工质量。

第 八 条【质量宣传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应当 结合各自职能,对从事棉花种植、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的棉花生产经营者开展棉花质量宣传培训,促进棉花生产经营者技术能力提升。

第 九 条【加强品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推进新疆棉花优质品牌培育及认证工作。

第十条【制定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参与棉花、棉纺产品的地方、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 一 条【信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推进棉花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棉花生产经营者信用监管制度。

棉花生产经营者违反信用监管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 二 条【 诚信经营评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部门应当会同 市场监管等部门 严格落实诚信经营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棉花生产经营者履行质量义务情况 评定诚信经营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 三 条【质量追溯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棉花质量追溯体系,协同推进棉花生产经营者、公证检验信息关联,实现棉花质量可追溯。

第十 四 条【 棉纱公检 机制】 棉纱生产经营者向用纱企业销售棉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纱质量、数量的依据。

第十 五 条【新型合作模式】 鼓励棉花 生产 经营者采取订单式种植、组建专业合作社、委托加工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推动形成棉花种植、加工、销售、纺织一体化的新型合作模式。

第十 六 条【 加强技术研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科技部门 应当加强 与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合作,开展产地鉴别研究,支持溯源监测技术攻关。

第十 七 条【 拓展销售市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商务部门 应当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内外贸一体化,拓宽棉花棉纺国内外销售渠道。

第十 八 条【质量促进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质量促进能力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开展棉花产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棉花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和应用,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章 质量义务

第 十九 条【主体责任】 棉花生产经营者(含棉花种植 采收 者、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质量主体责任。

第 二十 条【种植质量义务】 棉花生产经营者种植 (含采收) 棉花,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棉花播种时应选用包衣优良 、宜 机采品种;

(二)规范采棉机作业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加强机采作业时间、速度、环境等环节管理,减少异性纤维混入,保障 棉花采收质量;

(三)手摘棉采收者应穿戴纯棉衣帽,使用纯棉布袋采收棉花,避免异性纤维混入。

第 二十一 条【收购质量义务】 棉花生产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棉花收购和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二)按照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棉花收购、检验、置放等区域排除棉花中混有的金属、砖石、异性纤维及其它危害性杂物;

(三)按照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收购检验,依据检验结果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如实记录检验数据;

(四)按照类别、采收方式、品种、等级分别置放收购的棉花,参加质量追溯的棉花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棉花的盛装物、蓬盖物、铺垫物由白色纯棉布制作,棉花绑扎采用棉绳、棉线等,禁止使用化纤编织物、有色棉线或非棉线等物品;

(六)建立棉花购销台账,如实 关联交售 棉花的品种 、地块 等信息,保证可追溯至 种植环节 ;

(七)加强棉花收购信息管理,规范数据采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八)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 二 十 二 条【加工质量义务】 棉花生产经营者加工棉花,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场所、设备、人员;

(二)完善异性纤维和有害物质清理工序,对棉花中混有 的 金属、砖石、异性纤维及其它危害性杂物予以排除;

(三)按照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分类别、分采收方式、分品种、分等级加工,采用与采收方式相配套的棉花加工工艺,防止因加工不当致使棉花质量等级下降,参加质量追溯的棉花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棉包条码的使用与管理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打印棉包条码必须真实、准确,条码生成的时间、地点、加工类型、包号等初始信息与棉花实际加工过程相符,条码完整悬挂于棉包两侧;

(五)棉包材质、样品、包装、重量及标识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规定,标识与棉花质量相符,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以公证检验结果为准;

(六)加强棉花加工信息管理,规范数据传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七)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 二 十 三 条【销售质量义务】 棉花生产经营者销售棉花,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包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二)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条码相符;

(三)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储备棉还应当明示公证检验标志;

(四)交储棉花在出库时,其质量与原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

(五)加强棉花销售信息管理,保障棉花质量信息数据安全;

(六)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 四 条【承储质量义务】 棉花生产经营者承储储备棉,应当遵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棉花生产经营者承储监管棉,具备专业监管仓库规定的条件,方可承担棉花专业仓储工作。

加强棉花承储信息管理,保障新疆监管棉库存数据安全。

第二十 五 条【质量追溯义务】 棉花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台账,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打印、采集机采棉卷质量追溯信息,保证质量追溯信息客观真实。

第二十 六 条【 质量标识 义务】 棉花生产经营者种植、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损毁棉花质量追溯芯片、票据、磅单、质量凭证、标识、条码、样品、在线加工数据、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第二十 七 条【运输质量义务】 参与棉花种植、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运输者,应当 遵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保障棉花运输安全。

加强棉花运输信息管理,保障运输信息安全。

第二十 八 条【禁止性义务】 严禁棉花生产经营者在 种植 、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环节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严禁棉花生产经营者在 种植 、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环节套取国家棉花质量补贴资金。

棉花生产经营 者 收购棉花,应当 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向售棉者支付售棉款,不得拖欠。

棉花生产经营使用的棉花交易、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等应当加强质量信息管理,不得擅自泄露棉花质量交易信息数据,保障 棉花产业数据安全。

第四章 质量监管

第二十 九 条【公证检验制度】 棉花生产经营者申请棉花公证检验,应当将所加工的棉花存入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由 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

纺织企业申请自用棉公证检验,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并将自用棉存入纺织企业仓库,由 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

第 三十 条【公证检验费用】 棉花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列支。

第 三十一 条【公证检验监督】 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区范围内,采用监督抽验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棉花公证检验活动实施监督。

第 三 十 二 条【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 、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棉花 种植、收购、加工、销售、承储 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 三 十 三 条【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棉花生产经营者基本技术条件,质量管理制度,棉花质量、数量、标识、质量凭证,采收标准执行情况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 、 农业农村部门 对棉花生产经营者 实行分级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棉花生产经营者 诚信经营等级评价。

第三十 四 条【执法配合义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依法开展的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纵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五 条【兜底法律责任】 棉花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 六 条【棉花种植法律责任】 棉花生产经营 者种植棉花,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种植质量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 七 条【棉花收购法律责任】 棉花生产经营者收购棉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棉花收购、检验、置放等环节未排除棉花中的金属、砖石、异性纤维、化纤编织物、有色棉线或非棉线及其它危害性杂物的;

(二)收购棉花未按采收方式分别置放的;

(三)收购棉花不如实记录检验数据的;

(四)参加质量追溯的棉花未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收购的。

第三十 八 条【棉花加工法律责任】 棉花生产经营者加工棉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区分采收方式加工的;

(二)棉花标识与质量不符的;

(三)加工成包棉花未悬挂条码或者条码信息与棉花加工过程不相符合的;

(四)因加工不当致使棉花等级下降的;

(五)参加质量追溯的棉花未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工的;

(六)棉花包装材质、棉包重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规定的。

第三十 九 条【棉花质量追溯法律责任】 棉花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技术规范打印、采集机采棉卷质量追溯信息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棉花种植者造成损失的,棉花生产经营者 应当作出赔偿; 情节严重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棉花生产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损毁棉花质量追溯识别码、芯片,条码、样品、在线加工数据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给棉花种植者造成损失的,棉花生产经营者 应当作出赔偿; 情节严重的,可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棉花质量信息安全法律责任】 棉花生产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造成质量信息泄露,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犯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危及国家数据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四十一 条【禁止性法律责任】 棉花生产经营者套取国家棉花质量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贴资格。

棉花生产经营者收购棉花,未 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向售棉者支付售棉款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发 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棉花生产经营者 泄露 质量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及国家数据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四十二 条【棉花检验法律责任】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 四 十 三 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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