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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渝财税〔2023〕15号
2023-09-22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292[ 发文字号 ] 渝财税〔2023〕15号[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 财政[成文日期 ] 2023-09-20[ 发布日期 ] 2023-09-22[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我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 北区洪湖西路 1 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 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 023-67575431 、 023-67575461 (传真)。

附件: 1. 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征求意见稿)

  1. 《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2023 年 9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

《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对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完善和延期,一是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二是将自主就业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标准从 12000 元提高至 20000 元。三是继续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明确的幅度内上浮减免限额标准。

二、主要内容

2019 年以来,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均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此次对国家授权事项,我们拟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落实,即:一是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 20% )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 30%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文件下载:

渝财税〔2023〕1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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