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 主题分类 | 增值税 | 发文字号 | 国税函〔2003〕1395号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章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 ||
| 成文日期 | 2003-12-29 | 废止日期 |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