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事项名称 |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公开内容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
| 公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公开主体 | 纳服科 |
| 公开时限 | 2023年11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渠道 | 网站、办税服务厅 | 公开对象 | 面向社会公开 |
| 公开层级 | 区(县)级基层 |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渝财规〔2023〕7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定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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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