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 标题: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8〕109 号 | 来源: | 海关总署网站 |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 | 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18年08月22日 |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 公告〔2018〕109 号
- 来 源: 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 公告
-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22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公告〔2018〕109 号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更为便捷的通关服务,海关将推行“预约通关”互联网模式。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情形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失信企业除外),遇下列情形之一,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通关手续的,可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
1.国家紧急救灾救援物资、危险货物;
2.鲜活、冷冻、易变质腐烂的需紧急通关的货物;
3.其他经海关认可确有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
海关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受理预约通关申请,企业需提前24小时提出申请,高级认证企业为8小时。
二、操作方式
申请人统一登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应用“货物通关”模块的“预约通关”功能,在线填写并提交预约通关申请。海关网上反馈受理结果。
特殊情形下,申请人在现场递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纸质《预约通关申请单》(详见附件),由海关按应急处置方式协调办理。
三、取消预约
海关同意预约通关申请后,企业因故取消预约的,需及时联系海关,并于事后5日内提交情况说明。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10月3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预约通关申请单
海关总署
2018年8月22日
预约通关申请单
| 境内收发货人名称 | 企业编码 | ||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手机 | ||
| 预约申报口岸 | (填写口岸名称及4位口岸代码) | 预约进出口岸 | (填写口岸名称及4位口岸代码) |
| 商品名称及HS编码 | |||
| 运输方式 | 预约通关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 预约通关事由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公告〔2018〕109 号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更为便捷的通关服务,海关将推行“预约通关”互联网模式。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情形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失信企业除外),遇下列情形之一,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通关手续的,可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
1.国家紧急救灾救援物资、危险货物;
2.鲜活、冷冻、易变质腐烂的需紧急通关的货物;
3.其他经海关认可确有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
海关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受理预约通关申请,企业需提前24小时提出申请,高级认证企业为8小时。
二、操作方式
申请人统一登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应用“货物通关”模块的“预约通关”功能,在线填写并提交预约通关申请。海关网上反馈受理结果。
特殊情形下,申请人在现场递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纸质《预约通关申请单》(详见附件),由海关按应急处置方式协调办理。
三、取消预约
海关同意预约通关申请后,企业因故取消预约的,需及时联系海关,并于事后5日内提交情况说明。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10月3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预约通关申请单
海关总署
2018年8月22日
预约通关申请单
| 境内收发货人名称 | 企业编码 | ||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手机 | ||
| 预约申报口岸 | (填写口岸名称及4位口岸代码) | 预约进出口岸 | (填写口岸名称及4位口岸代码) |
| 商品名称及HS编码 | |||
| 运输方式 | 预约通关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 预约通关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