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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5号
2022-05-01

关税司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缅甸生效情况,自2022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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